高考高招(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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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职业学院2021年高考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1-05-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概况

1.学院名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2.学院代码:12451

3.学院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4.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5.学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亦路(团河段)2号(邮政编码:102628)

6.基本情况: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隶属于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同时接受北京市教委的业务领导和指导。学校是首批北京市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北京市特色高水平骨干专业群建设单位北京市特色高水平工程师学院建设单位学校北京市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辅助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 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招生专业

法律事务、行政执行法律文秘、刑事执行电子商务、传播与策划、应用英语、社区管理与服务、劳动与社会保障、智能安防运营管理、民航安全技术管理、空中乘务安全防范技术建筑消防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影视多媒体技术

第四条 招生对象

普通高中、往届毕业生。

第五条 报考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已参加各省、市2021年高考报名

第六条 收费

学费普通类专业6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学年住宿费900元/学年。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有关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

第八条 按照各省、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接受考生加分及降分投档。

北京考生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方式,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符合所报志愿要求的考生按照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三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一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根据情况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录取方式相同。

第十条 外埠考生录取

1.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方式,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的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一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根据情况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录取方式相同。

2.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采取志愿优先的录取方式,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一志愿已完成计划的,不再接受二志愿考生;一志愿未完成计划的,接受二志愿考生并依次类推,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对志愿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十一总分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专业投档条件且计划不足时将按专业侧重不同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成绩,对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进行投档录取,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录取

第十 普通类专业与艺术类专业之间不互相调剂

第十按照各省、市高招办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地址用特快专递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入学与毕业

第十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新生入学后,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奖助学政策

第十 根据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相关规定,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经学校综合评定,可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对于品学兼优且家庭困难的学生,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综合评定,可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4500元/学年或2800元/学年)。

第十学校设一、二、三等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和进步奖学金,根据学生每学年德、智、体、美方面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家庭经济困难相关材料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二十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到家庭所在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以在入校第二学年开始,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银行审批等程序,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可贷款总额依据北京市经办银行确定

第二十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奖助项目

附则

二十本章程适用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2021招工作。

二十本章程由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相关说明

咨询电话:010-8926999889269999

咨询邮箱:zfzhaosheng@163.com

址:www.bcpl.cn

址:北京市大兴区黄亦路(团河段)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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