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招生

首页» 自主招生

2023年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3-03-16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2023年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111

主管部门: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

第三条 办学类型:北京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五条 证书类型: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六条 办学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亦路(团河段)2号(邮政编码:102628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为标准,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有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招生工作政策规定;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协调招生工作;研究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部署的各项工作;编制并报送学校各类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招生简章;组织开展招生宣传;依法依规完成新生录取;配合做好新生资格复查及新生资料统计、分析、归档、其他招生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2023年自主招生专业计划表

专业代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招生计划数

其中:招收

农村户籍

01

580402

法律文秘

三年

20

10

02

580401

法律事务(律师事务)

三年

16

8

03

580401

法律事务(金融法律实务)

三年

16

8

04

580503

行政执行

三年

15

8

05

580501

刑事执行(司法助理)

三年

15

8

06

580702

安全保卫管理(警务管理)

三年

10

5

07

580703

智能安防运营管理

三年

11

6

08

500406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

三年

10

5

09

500405

空中乘务

三年

10

5

10

440406

建筑消防技术(注册消防工程师)

三年

10

5

11

500407

民航空中安全保卫 (退役士兵)

两年

15

8

12

440406

建筑消防技术(注册消防工程师,退役士兵)

两年

15

8

13

590104

社区管理与服务

三年

14

7

14

530701

电子商务(产品管理和运营策划)

三年

13

7

15

560215

传播与策划(全媒体运营师)

三年

13

7

16

530603

商务管理

三年

13

7

17

590203

劳动与社会保障(仲裁与监察)

三年

14

7

18

570201

商务英语(幼儿英语)

三年

14

7

19

510202

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攻防与安全渗透)

三年

14

7

20

510202

计算机网络技术(物联网与大数据)

三年

13

7

21

580604

司法信息安全(区块链司法鉴定)

三年

13

7

22

510201

计算机应用技术(移动互联软件开发)

三年

13

7

23

560208

影视多媒体技术

三年

14

7

24

550103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美术类)

三年

14

7

总计



325

168

第四章 报名与录取

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

已参加北京市2023年高考报名并通过审核的考生。

艺术类中职学校北京市集体户籍的考生可报考我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美术类)专业;体育类中职学校北京市集体户籍的考生不符合我校报名条件。

报考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北京市美术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职)。

第十三条 报名方式

考生登录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官方网站或“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微信小程序,进入2023年自主招生网上报名通道报考即可。

第十四条 网上提交相关报名材料(报名材料图片须使用原件拍摄)

1.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2.中学阶段成绩单及教师评语;

3.退役士兵提供退役士兵证;

4.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提供北京市美术统考合格证书;

5.申请免试或加分材料:北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单(语数外三门合格)、中学期间(以高中、中职阶段为主)取得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评优证书、比赛获奖证书、特长证书、农户户口本等。

第十五条 成绩评定

1.免试政策。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考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可免试入学。

1)高中或中职就读期间获得北京市政府奖学金、宏志奖学金及其他市级以上智育奖学金;

2)高中或中职就读期间获得区级以上(含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3)高中或中职就读期间获得科技竞赛或职业技能竞赛区级三等奖及以上(含)奖项(含集体奖项);

4)高中或中职就读期间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相关行业部门颁发的初级以上(含)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合格;

6)退役士兵;

7)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含);

8)符合报考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持有北京市美术统考合格证)。

2.成绩评定办法。自主招生总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加分成绩两部分组成。考试成绩由学业成绩和面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学业成绩根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会考成绩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平时科目成绩折算;面试成绩根据考生所报考的第一志愿专业面试成绩折算。

1)考试成绩(满分100分)=学业成绩(100分)*30%+面试成绩(100分)*70%

2)免试考生成绩按照80分(满分100分)计入总成绩。

3)学业成绩折算办法

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以上(含)成绩不合格的,学业成绩计50分(满分100分);会考成绩参照此标准计分;

三校生中职阶段最后一次语文、数学、外语考试成绩均在60分(含)以上的,学业成绩计80分(满分100分);三科中有一科以上(含)成绩未达到60分的,学业成绩计50分(满分100分);

不符合以上条件或无法提供相应成绩证明的考生,学业成绩计40分(满分100分)。

第十六条 录取程序

自主招生工作采用线上报名、现场面试考核的方式组织实施,分为免试认定和面试两个部分。

1.免试认定: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传免试证书原件图片等相关材料,经我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认定,符合条件的确认免试录取。

2.面试:面试分为专业技能测试、综合素质测评两部分,采用现场面试考核方式分专业进行。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1.按照“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注重素质、择优录取”的原则,普通考生根据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招生计划,按考生专业志愿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2.考试考生必须同时具有学业成绩和面试成绩才具备录取资格。免试考生须获得我校核发的《免试确认单》才具备录取资格。

3.已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当年高考。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1.报考安全保卫管理专业、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空中乘务专业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的所有考生(包括免试考生)均须参加面试,面试未达到专业要求的自动转入考生报考的下一志愿,如考生未报考其它志愿且不服从调剂,予以退档。

2.商务英语(幼儿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我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3.根据我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不得纹身,如有发现,不予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6000/学年(艺术类专业8000/学年)。住宿费标准:900/学年。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政策

1.根据国家、北京市及我校相关资助文件规定,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或明确纳入政策范围的全日制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两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800元。

2.学校设一、二、三等奖学金、特等奖学金和进步奖学金,根据学生每学年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

3.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4.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自入学开始,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银行审批等程序,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12000元。

5.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6.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奖助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生持我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新生报到日期前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同意或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复查,如发现不合格或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按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89269998010-89269999

学校网址:www.bcpl.edu.cn

招生网址:zs.bcpl.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